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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作的關於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等。
  刑法
  (有關規定解釋草案)
  據新華社電 以前非法獵殺和收購瀕危野生動物面臨刑責,今後有人吃這些野生動物將可能要承擔刑責……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將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雇凶殺人、騙取社保資金等一系列刑法有關犯罪行為的含義進行立法解釋。
  買吃珍稀野生動物觸犯刑法
  近年來,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方面出現了兩個突出問題:一是餐桌消費對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買方市場”,對於這種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行為,追究其刑責,還沒有明確規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成為非法狩獵的幕後推手,這種行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責還不明確。
  此次法律解釋草案明確指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非法收購。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罪輕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李壽偉解釋說,那些從市場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來吃或到餐館專門點吃的,按照法律解釋,都屬刑法規範的範圍。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那麼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買來吃或買來用,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
  組織盜竊殺人,參與者皆有罪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單位為了謀求利益,出現了偷稅、走私、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這類經濟領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實踐中既對實施單位判處罰金,又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對一些侵犯人身財產權利方面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詐騙、盜竊等,刑法中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此次立法解釋草案明確指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責。
  騙取社保基金,以詐騙罪論處
  近年來,一些醫療機構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單、濫開藥等方式套取巨額醫保基金。“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的事件也頻頻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行為,有的按詐騙罪處理,有的給予行政處分。
  “從性質上講,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過法律解釋予以明確。”李壽偉說,實踐中騙保的情況很複雜,立法解釋只能明確法律的適用依據,在實踐當中如何根據具體的情況細化定罪量刑的標準,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等方式進一步明確。
  環境保護法
  (修訂草案)
  據新華社電 環保法實施25年來將面臨重大修改,經過三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21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增加了關於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擴大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和應對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加大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一些地方還建議,針對目前對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限制較嚴的情況,環保法應當賦予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對此,草案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草案同時明確,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為進一步提升公民環保意識,建議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環保法,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草案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草案同時明確,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出台針對性規定治理霧霾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已明確政府責任、加大為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以及加強監督等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此外,四審的修訂草案還增加了規定,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環保部門可查封扣押違法排污設備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環境保護部和一些地方提出,此前的環保法修訂草案關於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查封、扣押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的規定過於原則,而目前有關污染防治的單行法律尚無相應規定,建議環保法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對此,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此外,草案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劃定紅線保護重點生態功能區
  草案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草案對完善區域限批制度增加規定: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有條件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權限
  預算法
  (修正案草案)
  據新華社電 是否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直是預算法修改的難點和焦點。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擬在這方面有所突破,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但同時設立多道“防火牆”規範政府舉債行為。
  草案三審稿在第35條中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說,三審稿對地方發債也規定了諸多限制,如明確舉債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限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途應當是“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債務還應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三審稿還明確,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以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看點一: 對豪華樓堂館所明確說“不”
  地方黨政機關熱衷興建豪華樓堂館所問題,歷來為公眾詬病。對此,預算法三審稿在多處做出規定。
  如三審稿37條在預算編製環節增加規定“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第50條預算執行環節增加“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條法律責任環節增加規定:“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看點二: 嚴懲殺雞取卵的“過頭稅”
  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目標,便常常採取收“過頭稅”這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徵稅方式,令企業苦不堪言。
  值得關註的是,二審稿在違規追責部分提及稅政徵管違紀行為時僅限定為“擅自減徵、免徵或者緩徵應徵預算收入”,三審稿則在第92條將這一違規行為增加了“擅自多徵、提前征收”內容。
  此外,三審稿還強化了追責規定,提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看點三: 政府收支如有遺漏要追責
  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審查中發現,在壓縮嚴查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游的過程中,個別部門挖了東牆補西牆。
  預算法三審稿91條明確針對四種違規行為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這四種行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編製、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決算以及批覆預決算的;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的;違法違規擅自調整預算或變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預決算、預算調整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的。
(原標題:購買食用珍稀野生動物或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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